5G确定性网络产业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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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G确定性网络产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中文名称为5G确定性网络产业联盟(以下简称“本联盟”), 成立于20190626日,英文译名为“5G Deterministic Networking Alliance” , 英文缩写 “5GDNA”。5G确定性网络以原生云超分布式架构为基础,通过超性能异构MEC和动态智能网络切片等关键技术,用一朵云满足行业“差异化的网络需求和确定性的SLA,使能千行百业。

第二条  本联盟是在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基础上,由5G确定性网络与应用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自愿结成的跨行业、开放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联盟旨在汇聚产业界力量,促进相关主体之间的交流和深度合作,促进供需对接和知识共享,共建5G确定性网络产业生态,面向商业成功,有效推进5G确定性网络产业发展。

 

第二章 联盟任务与工作内容

 

第四条  本联盟作为5G确定性网络的合作与促进平台,着力聚集产业界各方资源,共同致力于5G行业洞察、涉及5G确定性网络的需求与架构,标准、产品、解决方案及应用推广,形成良好的合作氛围及协作机制,推动5G产业生态繁荣。

第五条  本联盟任务是着力聚集产业生态各方力量,联合开展5G确定性网络及应用的技术、标准、商业和产业研究,共同探索新模式和新机制,推进技术、产业与应用研发,开展试点示范,形成全球化的合作平台。

第六条  本联盟主要工作内容:

(一)开展相关的应用需求分析,汇总行业信息,通过分析不同的5G应用场景梳理出行业关键需求,输出技术架构;

(二)开展相关的创新解决方案孵化,促进产品互联互通等相关测试规范和标准的制定,输出行业解决方案;

(三)开展相关的产业创新,推动技术产品验证、应用创新及商业模式探索,打造有影响力的产业样板项目;

(四)开展相关的标准规范研究及标准化推进,并将研究成果输出到中国及国际的技术标准组织形成标准,促进通信标准与行业标准的融合发展;

(五)开展相关的市场推广工作相关活动,与业界相关产业组织形成联动,打造5G确定性网络产业共识,促进行业市场空间的发展。

 

第三章 联盟会员

 

第七条  本联盟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二)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三)在本联盟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联盟秘书处初审后报理事会;

(三)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履行相应程序后成为联盟会员。

第十条  本联盟会员资格分类如下:

理事长单位(钻石):由创始会员担任,承诺三年内不主动退出联盟,如无主动退出联盟,可自动获取下年理事长单位资格;新增理事长单位需经现任理事长单位一致同意。

理事单位(金牌):需经2名理事长单位提名,通过2/3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成为理事单位(金牌)会员。任期两年。

委员单位(银牌):企业可申请成为普通会员单位,经秘书处审核同意,成为委员单位(银牌)。

第十一条  本联盟会员分别享有下列权利:

委员单位:

(一) 可参加联盟面向全体会员组织的会议;

(二) 可参加各工作组日常会议;

(三) 获得阶段性工作文件和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

理事单位:

除享有上述会员单位的全部权利外,

(一) 可申请发起测试联创项目,报请理事会审核;

(二) 可申请发起工作组专题,提交相关提案;

(三) 可参加联盟组织策划的交流研讨性会议;

(四) 在联盟开展的宣传活动中享有优先展示机会;

理事长单位:

除享有上述会员单位的全部权利外,

(一) 可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二) 可申请发起组建新工作组;

(三) 可发起组织专项交流会议;

(四) 可优先推荐工作组的负责人。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应指定固定人员作为代表参加本联盟。单位会员代表中至少有一人为单位的授权代表,代表单位会员在本联盟中开展各项活动。会员单位因并购等事宜发生重大组织机构变化,如需变更会员主体等事宜,需要向理事会提交说明并申请进行会员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积极参加联盟活动,主动承担并完成联盟分配的各项工作;

()努力维护联盟内部团结,吸引更多业界伙伴加入联盟,并共同维系联盟的整体形象和良好声誉;

()保守联盟机密,保守联盟其他成员的技术机密和商业机密;

()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以便开展日常工作;

()向联盟按时足额缴纳年费。

第十四条  理事长单位退会时,应提前60天向联盟理事会提交书面文件;其他会员退会时应提前60天向联盟秘书处提交书面文件,会员退会时应且同时销毁从联盟获得的全部机密文件和资料,退还从联盟借到的全部有形资产,会员退出联盟后应继续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理事会表决除名之后30日内,被除名会员可以提出申诉,经理事会审议可以恢复会员身份或维持除名决议。

 

第四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联盟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工作组,理事会下设秘书处。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联盟全体成员组成联盟会员大会,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联盟章程;

(二)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定期举行两次,必要时理事长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联盟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参会方能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远程会议形式召开。联盟决议须获得全体理事会席位半数以上的赞成票。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 负责联盟战略等重大工作的规划与执行;

() 提名、选举和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 决定专家委员会的聘任;

() 讨论、制订和决策联盟年度关键工作;

() 审议和决策工作组的设立、组织人选、工作组及会员提交的重大议案,并形成决议;

() 审议和决策联盟本年度财务预算草案和上年度财务决算草案,决策本年度会员年费数额;

() 监督指导联盟秘书处工作,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

() 审议和决策其他重要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理事会由理事长单位代表组成;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根据联盟发展需要可增选副理事长,由理事会确定增选名额。

第二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遴选和聘任,由相关行业知名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经济专家、政策研究专家等组成,其主要职权是:

(一)为联盟的发展及重大事项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指导;

(二)提出联盟重大研究立项建议,负责联盟重大项目的论证及评审等工作的技术把关;

(三)为理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四)为联盟成员提供专家和咨询建议。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三)起草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联盟会员加入与退出申请的受理;

(五)负责组织对接联盟与政府、企业、其它机构等的项目合作;

(六)协同市场推广与合作组,进行媒体宣传、展会推广、交流研讨等工作;

(七)负责办理会员大会、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其工作应接受本联盟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财务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会员会费标准由理事会每年进行审议,会员单位须按照标准按时足额缴纳年费。当前会费标准如下:

理事长单位:人民币贰拾万元/年;

理事单位:人民币伍万元/年;

委员单位:免费。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经费用于支付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和联盟其他事务所需费用。

第二十九条  经费由联盟秘书处统一管理,在秘书处挂靠单位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不得使用在联盟规定的范围以外。

第三十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按年度向会员大会提交资金使用清单及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标准等,其归属、使用遵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及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执行。

 

第六章 知识产权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尊重会员的知识产权,理解并支持会员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举措。会员不因参加本联盟的任何活动而承担向本联盟及其会员或第三方转让知识产权的义务,除非会员另行明确书面同意或与有关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名称、标识、网址、网站等知识产权属于本联盟所有,并由所有会员共享。会员使用这些无形资产应遵守本联盟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根据理事会决议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5G确定性网络产业联盟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5G确定性网络产业联盟理事会。